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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汇编【优秀范文】

2022-08-14 08:42:01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涉侨政策汇编【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涉侨政策汇编【优秀范文】

 

  南京市涉侨政策问答

 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编制

 涉侨政策问答

 1、 什么人是华侨?

 答: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 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 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18 个月。

 另外,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 5 年以上(含 5 年)

 合法居留资格, 5 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 30 个月, 也视为华侨。

 2、 出国留学生是否具有华侨身份?

 答:

 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

 在外学习期间, 不视为华侨。

 3、 因公出国人员是否具有华侨身份?

 答:

 因公出国(包括劳务人员)

 在外工作期间, 不视为华侨。

 4、 什么人是归侨?

 答: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 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 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 视为归侨。

  5、 什么人是侨眷?

 答:

 侨眷是指华侨、 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其包括:

 华侨、 归侨的配偶, 父母, 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以及同华侨、 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其范围比照上述华侨、 归侨在国内的眷属范围。

 6、 归侨身份如何确定?

 答:

 由县级以上侨办审核确定, 发给《归侨证》。7、 侨眷身份如何确定?

 答:

 由区、 县侨办审核确定, 发给《侨眷证》。

 8、 华侨、 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 国内眷属的身份是否会改变?

 答:

 华侨、 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后(如华侨加入外国籍, 成为外籍华人)

 , 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9、 与华侨、 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 或与华侨、 归侨解除扶养关系, 其侨眷身份是否会丧失?

 答:

 与华侨、 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 或与华侨、 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 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10、 归侨青年、 归侨子女、 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报考高中、 报考大专院校有何照顾?

 答:

 归侨青年学生、 归侨子女学生、 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学生(简称“三侨生” )

 享受升学照顾。

 报考高中(包括中专、 职校、 技校)

 ,在原始分基础上加 10 分; 报考普通高等院校, 在原始分基础上加 10分。

 11、 “三侨生” 如何确定?

 答:

 在中考、 高考前, 由市侨办审核确定。

 12、 华侨子女回国读书有何规定?

 答:

 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 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

 国内监护人的选择, 原则上按照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兄、 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的顺序确定。

 13、 原籍南京的华侨想回宁定居, 如何办理?

 答:

 市侨办受理、 初审, 报江苏省侨办审核确认, 由江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 申请人凭《华侨回国定居证》 办理落户手续。

 14、 对企业退休归侨, 有何生活补助?

  答:

 凡在 1978 年 12 月 31 日前回国定居的归国华侨, 在我市办理退休, 并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归侨(不含离休归侨)

 , 每人每月补助 100 元。

 15、 对归侨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什么规定?

 归侨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对归侨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高于当地标准百分之十。

 16、 侨务部门对于符合低保户标准的归侨, 有生活补助吗?

 答:

 对于符合低保户标准的归侨家庭, 市侨办按户发放定额生活补助, 2011 年的补助标准是每户每月 400 元。

 17、 侨务部门对于去世的归侨, 有丧葬补助吗?

 答:

 对于去世的归侨, 市侨办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 1000 元。

 18、 归侨、 侨眷可以申请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公共租赁房等保

 障性住房吗?

  答:

 符合条件的归侨、 侨眷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9、 归侨、 侨眷退休(离休) 后获准出境定居, 离、 退休费有何规定?

  答: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

 的归侨、 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享受的退休(离休)

 待遇不变。

 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 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

 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健在证明文件。

 20、 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 加入外国籍后, 退休费有何规定?

  答:

 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 加入外国籍后, 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21、 南京居民与华侨、 外籍外人在南京结婚, 到哪里办理结婚登记?

 答:

 南京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2、 归侨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  

  答:

 归侨应执行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 可在中国内地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

 23、 华侨在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

 答: (一)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 应遵守其

 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二)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 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三)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 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 在中国内地可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 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

 24、 华侨在国内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何规定?

 答: 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华侨, 在国内就业后可以凭所持的中国护照参加社会保险。

 具体指导文件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 118 号。

 25、 华侨、 外籍华人能否在国内购买自住商品房?

 答: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 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 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以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 自住商品房, 不得购买非自用、 自住商品房。

 26、 在南京创业、 工作的具有华侨、 外籍华人身份的留学人员可以申请《南京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吗?

 答:

 可以。

 27、 持有《南京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的华侨、 外籍华人, 可享受何种权益?

 答:

 (一)

 资金申报。

 (二)

 创办企业。

 (三)

 社会保险。

 (四)住房公积金。

 (五)

 资格评定、 考试、 登记。

 (六)

 子女就读。

 (七)居留和出入境。

 《居住证》 外籍持有人, 可以凭证办理居留许可或多次签证。

 (八)

 驾驶执照。

 可以在本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

 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登记。

 (九)

 购房。

 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

 (十)

 在本市可以不再重复办理其他就业许可。

 28、 《南京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有效期限是多少?

 答:

 有效期限为 1 年。

 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 的通知》 文件规定的人员, 有效期最多可延长至 5 年。

 有效期满, 持有人需要延续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

 29、 南京市“321 计划” 是什么意思?

 答:

 南京市制定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 , 统称为“南京 321 计划” 。

 即:

 用 5 年时间, 大力引进 3000 名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 重点培养 200 名科技创业家, 加快集聚 100 名国家“千人计划” 创业人才 30、 南京市“321 计划” 对引进的人才有什么支持?

 答:

 对引进的 3000 名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 提供企业初创扶持政策。

 入选重点扶持项目的, 给予 2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提供不少于 100 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 100 平方米人才公寓, 三年内免收租金; 根据项目需求, 提供不低于 300 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 300 万元的融资担保。

 入选扶持项目的, 给予 1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提供不少于 100 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 100 平方米人才公寓, 三年内免收租金; 根据项目需求, 提供不低于 150 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150 万元的融资担保。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明确:

 协调在宁高校、 科研院

 所每年拿出 50 个教授、 研究员岗位, 定向提供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入选者; 整合在宁高校、 科研院所图书资料、 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入选者开放, 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提出:

 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由两院院士和知名专家组成创新导师团, 由成功企业家和科技创业家组成创业导师团。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 明确:

 实行一人一档、 一企一策, 聘请成功企业家和科技创业家担任创业导师, 聘请知名咨询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

 市级各类产业和科技经费中, 对列入“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 的企业实行单独列项和单独评审, 给予重点支持。

 承担省级以上专项的,按上级财政资助额 1: 1 的比例配套奖励。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首次在南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 视同南京户籍市民, 不受有关限购政策限制, 并按企业注册之日起 5 年内, 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 入选者除本人外, 其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首次在南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 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南京市、 区(县)

 侨办通讯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 43 号 3 号楼 7 层、 4 号楼 1 层 邮编 210018 网址 http: //www. njqb. gov. cn/ 处室 电话 传真 秘书行政处 83617291

 83356207 83225640 侨政处

  57713930

 83614431 国外处(港澳台处)

  83213001

 57713871 经济科技处 57713475

 83225837 文教宣传处 83690053

 83368571 83213824

 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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