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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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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方案》 ,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强化廉政预警机制, 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警示提醒制度, 要坚持从严治党, 强化监督, 立足教育, 着眼预防的原则, 对群众有反映, 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 本着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 进行提醒和告诫。
第三条 警示提醒制度实施主体
警示提醒制度由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警示提醒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为警示提醒对象, 应实施警示提醒:
(一)
群众有举报、 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
(二)
单位重大决策、 重点工程项目、 大额度资金使用,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中有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
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 乔迁新居、 出国考察等事宜中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四)
其他需要予以警示提醒的。
第五条 警示提醒实施方法和程序
(一)
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1、 通过建立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报告制度, 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2、 通过群众信访举报, 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3、 通过新闻舆论监督, 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二)
确定警示提醒对象
根据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经过认真甄别, 由局分管领导确定警示提醒对象, 并组织实施。
(三)
实施警示提醒
1、 对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 采取发提醒书、 询问函、 电话提醒和告诫等方式, 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 提出要求和希望。
2、 对群众有举报、 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 采取信访约谈, 提醒谈话等方式, 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纠正的问题, 提出注意的要求。
信访约谈和提醒谈话, 须 2 人以上组织进行, 并填写《警示提醒登记表》 。
3、 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 群众仍有反映, 局机关及时进行调查了解, 查证属实的, 按照问题的性质, 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诫免督导, 责令纠错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由黄龙县水利水保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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